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由主管部门及法学专家参加的立法座谈会,继续讨论征收条例草案的相关问题。这次讨论的草案名称已由之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同时,在新条例草案文本中,“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
这一变化反映了参与立法人士对征收制度认识的深化,抓住了征收制度的本质和要害。国家的征收行为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成员的实际
利益,坚持平等对价,尊重人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混淆了征收补偿和拆迁的阶段性差别,把重点放在拆迁上,忽视了征收过程,将征收补偿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拆迁补偿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容易造成政府角色错位,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同,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时引发冲突。
由“拆迁补偿”转向“征收补偿”,是在力争还原征收制度的本来面目。特别是通过完善征收补偿制度中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如强化和严格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控制,以及加强征收补偿中的民意参与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作出牺牲的被征收人的利益。
(摘自2010年1月22日《工人日报》,李克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