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虽然法律很明确,但在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型过程中,不少乡镇政府依然迷恋传统的“领导”模式,依然习惯于将村级权力视为乡镇政府领导下的“村政府”,粗暴干涉村民自治、架空村委会权力的越权之举并不少见。
真正危险的是,一些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粗暴干涉和操纵,实际上是出于行政腐败之追求。近年,随着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乡镇政府乱收费、乱摊派的空间大大压缩,村民的权利意识也日益勃兴。在此情形下,一些乡镇政府转而通过控制村级财务、培植“村级代理人”等方式,与民争权争利。这类现象不仅异化了村民自治,也抵消了中央为减轻农民负担所付出的努力。
为了遏制和预防上述权力侵蚀的危险,应当在制度层面作出改进。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提上议事日程。在修法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农村基层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对乡镇政府不当干预村民自治、代行村委会权力的行为设置严厉的制裁措施。同时,应进一步精简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乡镇政府经费缺口,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基层政府与村争权、与民争利的驱动力。(摘自2009年8月18日《新京报》)